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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令 | 为砂石骨料需求“定调”!—— 务院《投资

【务院令 | 为砂石骨料需求“定调”!—— 务院《投资条例》明确资金投资方向,基建是】近年来,我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砂石骨料需求保持高位,并不断增长。但是对于砂石骨料未来需求量的走势,各界说法不一,尤其是影响砂石骨料需求的基建资金来源和金额。未来,我投资资金的主要方向是什么?基建在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是否会下降?砂石骨料需求量是否会?

近日,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务院令,公布《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界定投资范围,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表明, 务院《投资条例》明确规定资金投资方向,基建是——这将促使我砂石骨料需求量维持高位!

《条例》要求:

1、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合理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社会管理、家安等公共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条例》对砂石骨料行业的影响

《条例》明确界定投资范围,这意味着基础设施建设将是中各级投资的重要域。这是为我砂石骨料需求持续保持高位打了一记“强心针”,砂石骨料行业应该抓住机遇!

据中砂石协会和中砂石骨料网讯,今年以来,家发改委加快重大项目批复,各地大量发行地方债,“地方债”将投入到基建域。

家投资资金方面

今年以来,家发改委共批复26项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达6000亿元。其中,交通域是重头戏。相关机构人员认为,预计2019年基建投资来自家预算内的资金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或将增长至3.21万亿元。同时,考虑到1月份社融实质性回暖,用于基建固投的资金杠杆率料将略有回升,预计维持2019年基建投资增速保持在7%到8%左右的水平。

地方投资资金方面

据中砂石协会和中砂石骨料网了解,今年的地方债发行,发得比往年早。2018年底,财政部提前下达了部分2019年新增地方债务限额139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5800亿元,专项债务8100亿元。之后,地方债在一季度放量发行。今年1-3月份,地方债发行量分别为4180亿元、3642亿元和6245亿元,总量高达1406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5.4倍。地方债券是各地基建投资的重要来源,是砂石骨料需求的重要保障!

《条例》解读

一图读懂《投资条例》——作为重大基建项目的批复部分,家发改委对《投资条例》进行了解读:

《投资条例》原文

章 总则

条 为了发挥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条 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在中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社会管理、家安等公共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域。

家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第六条 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务院的规定,履行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管理职责。

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投资资金。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家有关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投资编制投资年度计划,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域的投资编制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的规定,编制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

十条 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二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十三条 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合理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十五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缴回库。

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越审批权限审批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资金;

(五)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防科技工业域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务院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中人民解放军和中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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